川能项目投资

  

  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是必然趋势。

  合同能源管理系统结合自身产品研发优势,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用现场总线或无线通讯中的一种或多种结合的最优化的组网方式,实现远程变配电监控、电能集抄与质量管理,同时也为用户节约了大量的一次投入成本。公司研发的系统组态平台集成了国内外多种工业现场通讯规约,如IEC60870-5-101/102/103/104、CANBus、PorfiBus、DNP、CDT、ModBus等,以及最新的IEC61850通讯体系,可支持大量的第三方智能化设备或进口设备的接入,先进的系统架构支持信息共享和Web发布,解决了配电监控信息孤岛的难题。专家报表的自动生成大大减轻了值班人员的工作量,提高节能管理的工作效率。

什么是合同能源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在国外简称EPC,在国内广泛地被称为EMC),是7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起来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全新的节能新机制。合同能源管理不是推销产品或技术,而是推销一种减少能源成本的财务管理方法。EMC公司的经营机制是一种节能投资服务管理;客户见到节能效益后,EMC公司才与客户一起共同分享节能成果,取得双嬴的效果。

合同能源管理是EMC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在合同期间,EMC与客户分享节能效益,在EMC收回投资并获得合理的利润后,合同结束,全部节能效益和节能设备归客户所有。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实质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用能单位和能耗设备升级,以及降低的运行成本。节能服务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专门的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开展。

  合同能源管理不是推销产品或技术,而是推销一种减少能源成本的财务管理方法。EMC公司的经营机制是一种节能投资服务管理;客户见到节能效益后,EMC公司才与客户一起共同分享节能成果,取得双嬴的效果。基于这种机制运作、以赢利为直接目的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在国外简称ESCO,国内简称EMC公司)的发展亦十分迅速,尤其是在美国、加拿大和欧洲,ESCO 已发展成为一种新兴的节能产业。EMC公司服务的客户不需要承担节能实施的资金、技术及风险,并且可以更快的降低能源成本,获得实施节能后带来的收益,并可以获取EMC公司提供的设备。

  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的运行成本;或者节能服务公司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能源管理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实施。

  1、节能效益分享型

  在项目期内用户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合同类型。节能改造工程的投入按照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的约定共同承担或由节能服务公司单独承担。项目建设施工完成后,经双方共同确认节能量后,双方按合同约定比例分享节能效益。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所有权无偿移交给用户,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我国政府大力支持的模式类型。

注:为降低支付风险,用户可向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多方面的节能效益支付保证。

  2、能源费用托管型

用户委托节能服务公司出资进行能源系统的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并按照双方约定将该能源系统的能源费用交节能服务公司管理,系统节约的能源费用归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类型。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公司改造的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用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3、节能量保证型

用户投资,节能服务公司向用户提供节能服务并承诺保证项目节能效益的合同类型。项目实施完毕,经双方确认达到承诺的节能效益,用户一次性或分次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服务费,如达不到承诺的节能效益,差额部分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

注:节能量保证型合同适用于实施周期短,能够快速支付节能效益的节能项目,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固定的节能量价格 

  4、融资租赁型

融资公司投资购买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设备和服务,并租赁给用户使用,根据协议定期向用户收取租赁费用。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对用户的能源系统进行改造,并在合同期内对节能量进行测量验证,担保节能效果。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由融资公司无偿移交给用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5、混合型

  由以上4种基本类型的任意组合形成的合同类型。

  目前只有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可以申请国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和税收优惠,应当依据《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附件提供的参考合同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的节能服务合同。

集团公众号

川能视频号

首页
电话
短信
业务
维权
会员